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有关意见》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商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院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南省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特色、形成自身风格,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社团团组织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商学院社团成立应当先经商学院团委审查同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共青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进行登记;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共分学术类、实践类、公益类、体育类、文艺类等五类社团。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按照以上分类进行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
(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社团由不少于 5 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四)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具体活动项目。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八)有一定数量和资质条件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可靠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业务素质。社团须有一名以上副教授或博士学位教师担任指导老师。
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
(三)发起人或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五)成员范围及数额。
(六)其他必备材料。
第八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二)我院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商讨社团发展。
第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商学院社团部批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 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人数应不少于正式会员的半数以上,方可作出决议,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中,会长必须是商学院学生,且部长及以上负责人中必须要求50%以上人员属于商学院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社团工作的基本素质
和经验。
(三)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度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商学院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学生社团设施年度检查,指导其工作。
(三)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每年年初招新完后,必须向商学院社团部提交一份电子的文件,具体内容包括:全体人员名单,会费收取情况。格式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须提交本学期社团活动规划。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之内,各社团必须提交本学期社团活动规划。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前,必须提前一周将活动策划报备商学院社团部,将活动策划(电子档)发至相应负责的社团部干事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批场地,必须是商学院学生去找本院的相关老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前一天,须通知并邀请商学院社团部,届时商学院社团部会前去核查活动开展情况并将结果记录商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完后,社团必须提交一份总结(电子档)给社团部干事。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末最后一周,学生社团需向社团部上报会员变动情况(电子档),会员变动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商学院社团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须加大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每年各社团至少申报成功一项校级及以上优秀创新项目。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末最后一周,学生社团需向社团部上报本年度活动总结(纸质),格式见附件5。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通过商学院社团部审查通过。商学院社团部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三十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与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支持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学生社团可以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必须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在学期开始的招新大会上收取一定会费。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定期公布,接受监督。商学院社团部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必须上报财务收支情况。在每年年末的最后一周内,必须向商学院社团部上报财务收支情况(纸质,格式见附件6),并附上相应收据,具体包括:
(一)本学期初收取的会费数额;
(二)企业赞助次数,合计收取金额;
(三)活动开展次数,合计使用金额;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所在商学院社团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接受,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商学院社团部反映问题和情况,一经核实,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厉惩处。
第三十七条 社团会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八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 7 日内向商学院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 日内由登记机构核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商学院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已经完成使命。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财务清算报告。商学院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学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商学院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
(一)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发生改变。
(二)学生社团名称及重大事项发生变更。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五)由于其他原因致使社团发生改变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学院社团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和不接受商学院社团部的管理和指导。
(三)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六)组织纪律性差,不配合院系及上级组织开展工作。
(七)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九)学生社团管理层中组成人员不符合。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学院社团部有权责令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超过 30 人的。
(五)学生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进行整顿后仍无明显改善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